近日,湖南一女子与多名干部夜游溺亡的事情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,究其原因还是其事件本身的荒唐以及案情的扑朔迷离!湖南娄底双峰县一女子与三名镇干部水库夜游,而后她在水库中溺亡。
(相关资料图)
#普法进行时#
事情一经报道,迅速占领各大网络平台首页,而目前有两大媒体报道了双方不同观点:
一方是死者丈夫,据《上游新闻》报道,死者丈夫称,妻子陈某出事后,与她一同抵达溪口水库游泳的杏子铺镇3名干部驾车逃离,并将妻子的手机及摩托车钥匙丢进河里。
而另一方是《九派新闻》报道的是县政府工作人员的观点,他们说这是意外溺亡!
九派新闻具体是这么报道的:双峰县政府办工作人员告诉九派新闻,陈某的初检结果为意外溺水身亡,身上穿着自带的泳衣。“当晚7点左右,死者和涉事其中一人相约去水库游泳,因为没有车子,然后就喊了两个人。”其称,女子一开始是驾驶一辆摩托车赴约,后来便乘车与其他三人一起到水库边上,与其中一人下水,另外两人没有下水。工作人员说,水库很深,一般人都不会去那边游泳,“可能是他们没有安全意识。”事发时,3名镇干部未发现女子溺水,后来才发觉,便报了警。镇干部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后,便有蓝天救援队队员前往事发水库救援,将尸体打捞上来,死者陈某今年32岁,为当地村民,其丈夫在外打工。县政府的人表示,这件事还在调查中,死者与镇干部是如何结识的,暂不清楚。
这就和之前上游新闻报道的死者丈夫观点有很大不同了,甚至可以说是有些互为矛盾!
1.死者丈夫说,妻子溺亡之后,3个镇干部逃亡了。
2.可是县政府的人说镇干部不但没逃亡,还报警了,并最终由蓝天救援队实施救援。
3.死者丈夫说,3名镇干部把妻子的车钥匙和手机扔进了河里。
4.关于镇干部扔死者手机这件事,县政府只字未提!
鉴于目前我们得到的信息有限,不能够提前预设罪名,只能根据有限的信息提出几个疑点,也就是其中与我们正常人生活习惯、思维逻辑反常的地方:
1.一个有夫之妇为何要和3个男人去游泳?不怕丈夫误会么?3个干部是否有家庭?
2.为何要夜晚去水库游泳?大半夜的不怕不安全么?水库那么人烟稀少的地方不害怕么?
3.镇干部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有党的纪律约束,有异于常人的高道德标准要求,这么大半夜的和人家的老婆去游泳,不怕纪律惩罚么?不怕有伤风化么?
4.如果丈夫说的是真的,女子死亡后,那么村干部为何要逃走?逃走前为何要把钥匙和手机扔进河里?
5.丈夫在外地打工,并不知道当时情况,他如何能描述得如此详细?
6.县政府的人说镇干部报警了,那么报警的时间与死者溺亡的时间是否匹配?
7.死者的手机是否找到,里面能否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与镇干部的谈话内容,能否探知与村干部的关系?
8.既然县政府的人说了3个镇干部有2个根本不会水,没有下水游泳,为何当初会邀请会水的人去游泳,是否还有其他目的?
9.反过来说,用正常的逻辑思考:而两个不会水的正常人,会不会大半夜的去人烟稀少的水库游泳?是否违反常理?
10.死者的尸体是否法检,如果法检了是否有溺亡之外的伤口和伤痕?
作者提出这些疑问,完全是站在客观和逻辑常理的角度来说的,没有偏向任何一方的,而如果都解决了这些疑问,相信真相就大白于众了。有一个法律问题,就算女子是正常溺亡,3名干部是否需要赔偿?答案是不需要!因为从民法的关系来说,他们是平等地邀约一起去游泳,并不存在组织者,也就没有了安全保障义务,责任自负。另一个法律问题,如果女子将要溺亡,3个干部不救,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?答案是如果能留而不救者,需要负法律责任的,因为在这个假设下,他们是一起相邀游泳,是此项运动的关系紧密的伙伴,如果有人有危险,伙伴有救助的作为的义务,能救而不救是不作为的犯罪!
目前的情况是,县政府已经对陈某家属展开安抚工作,家属情绪比较激动。还在调解,目前还没调解成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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